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市盛华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嘉兴市秉易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4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24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3772.4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余万元,本院(2026)浙0424执12号案件正在执行中。本案于2025年12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FXXX**小型汽车、浙F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经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冻结时间:2025年11月27日),无有价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截至2026年5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未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4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