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1914号
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宁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原告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