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宝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宝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宝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连仲海字第00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24年9月5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连仲海字第0009号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