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6791号 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北侧(安成工业聚集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57215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新河村委会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RFMX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73341.46元为由,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其良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