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07061号
原告:杭州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768、77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杭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2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豪波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17元,由原告杭州
赛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