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纳雍县某有限公司;刘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525民初919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立石镇柏杨村7组2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天都龙城06-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5080203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天湖街道天湖村后山王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6********。 第三人: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校场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J7D4X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