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格润乾坤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5民初12324号
原告:国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国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国X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撤诉的自由,现原告国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X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