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2民初11798号
原告: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兼总
委托代理人:***,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7元,由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