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民初3893号
申请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证:32794802-0。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26417。
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05837H。
法定代表人:高科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花园新村社会信用代码:340122000044960。
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5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继俊
代理审判员 任 倩
人民陪审员 陈少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