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9614号之一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超,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奕苇,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创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晓淳。
委托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劳智
书记员劳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