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

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9614号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创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晓淳。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本案涉及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的确权诉讼仍处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目前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劳智
书记员劳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