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1民初551号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超,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奕苇,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湘潭市**华经开区传奇**路**号创新创业中心**室室。
法定代表人彭晓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金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旭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邦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承担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损失50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油新星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蓉
书记员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