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1405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405号
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9333133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厍公路。
法定代表人:施信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4015642G,住所地江苏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万红俊。
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苏州兴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