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91民初1729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位店村3号院,现住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6********,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5楼502。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张店商业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张某丙。
被告:某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威海环翠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D3RF9A0L,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1C8Y7B,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盛大厦708。
负责人:赵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TAG576E,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某吴家官庄村。
负责人:***。
被告:某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双山路中段。
负责人:***。
被告:金瀚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DM5N7F8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梧桐路21号雅园一区商业4-1-105。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金瀚建设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北湖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张店商业街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金瀚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威海环翠区分公司、某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