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3295号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药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与被申请人山东药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药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工程监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药源医药物流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