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902执475号 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与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902诉前调确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租赁费32983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腾兴钢材销售中心履行了上述义务,执行费6211元已交纳。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02诉前调确5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2024)陕0902执475号案件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