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198号
钟良昇:
你申请执行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你砂石料款29440.00元,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342.00元,合计30050.00元。经过执行,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3执198号
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良昇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你单位立即给付钟良昇砂石料款29440.00元,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342.00元,合计30050.00元。经过执行,你单位已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