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合、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3执207号
王接喜:
你申请执行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你工程款88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0,缴纳本案执行费1220.00元。经过执行,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3执207号
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接喜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你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你们立即给付王接喜工程款88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0,缴纳本案执行费1220.00元。经过执行,陕西安康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
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