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249号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97LK1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南路677弄6号2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W44356),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南路409弄1号(4楼西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温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娟娟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