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A座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8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66620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4000元、保全费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02066.21元(暂计)。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处不动产,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项目依法进行折价或者拍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本院已在诉前保全案件(2024)琼0108执保1945号中于2024年5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以下不动产:一、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二、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三、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四、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05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五、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09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六、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1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七、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南侧11号海口雅居乐中心B座14层13A1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因涉案海口雅居乐中心项目不动产是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2024)琼01执944号)】首封,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本院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目前暂未有结果;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