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03民初4058号
原告:某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北、南浔大道西10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湖州新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一个月,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某公司支付某公司沉降观测费520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就湖州海上风华三期项目沉降观测工程,某公司(变更前为核工业金华工程勘察院)与新某公司签订编号为C2018195的沉降观测合同一份。2028年4月28日,就湖州海上风华一、二期项目沉降观测工程,某公司与新某公司签订编号为C2018195-1的沉降观测合同一份。该两份合同均约定了资质承诺、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具体观测范围、观测时间和周期、观测依据等。其中三期观测的合同总价款为286500元,一、二期观测的合同总价款为589285.95元。各检测项综合单价为基准点埋设750元/个,沉降观测为105元/次。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现已完成全部观测工作,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一、二期的观测费用为375855元,三期的观测费用为144540元,合计为520395元。某公司已应新某公司要求开具500337.13元的发票,新某公司收到发票后,未有任何给付行为。后经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以致纠纷成讼。
新某公司辩称,首先,未收到某公司提交的完整的结算材料,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竣工验收通过后2年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竣工申请和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结算和收款的权利,故该款项无需再支付;其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某公司承担,故案涉沉降观测费税金部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某公司(乙方)与新某公司(甲方)就湖州海上风华三期项目(CX-06-02-01A地块)沉降观测工程签订编号为C2018195的沉降观测合同一份总计合同价款即总价税总额(含税):286500元。2028年4月28日,双方又就湖州海上风华一、二期项目(CX-06-03-02A-2地块)沉降观测工程签订编号为C2018195-1的沉降观测合同一份,总计合同价款即总价税总额(含税):589285.95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以综合单价执行,观测项目按实际结算。结算须经甲方成本部审核并报甲方总部成本管理部盖章审定。付款调解/时间为竣工验收前乙方提交合格的观测成果,经甲方结算确认至竣工验收时止的工程量后付80%,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交至沉降稳定时数据并经设计院、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可后,按实际结算竣工验收后工程量一次性结清费用。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当提供的配套服务费用、完成本工程沉降观测项目的室外作业、室内作业、技术作业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埋设点材料费、机械费、资料费、报告费、审核审批费、交通费、运输费、野外作业增加费、食宿费、配合费、装饰费用、成品保护费、市场的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各种管理费、各种措施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核价流转单确定基准点埋设750元/个,沉降观测105元/次,暂定案涉项目CX-06-02-01A、CX-06-03-02A-2地块的合同总价为563910元。观测结束后,某公司向新某公司交付案涉项目地块沉降观测报告。期间,某公司按新某公司的要求开具票面金额为500337.13元的增值税发票。另查明,案涉项目小区均已竣工验收。
另,根据新城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州某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2025年7月16日,湖州某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湖州海上风华一、二期沉降观测工程、三期沉降观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484065元(含税)。新某公司支付鉴定费13000元。
以上事实,由某公司提供的沉降观测合同2份、沉降观测报告2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2份、发票、聊天记录、法院依申请委托湖州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某公司、新某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某公司提交的计算清单系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有效性规则,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沉降观测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新某公司辩称核工业公司逾期提出竣工申请和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结算和收款的权利,但从微信聊天记录亦可知晓核工业公司曾于2020年时就向新某公司报送过结算材料,但在新某公司处一直未通过审核。虽然新某公司认为核工业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够完备,但本案涉工程所在的小区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核工业公司按约完成了沉降观测工作,新某公司应当按约支付款项,故对新某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税的承担问题,合同已约定了“总计合同价款即总价税总额(含税)”,同时注明了,“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当提供的配套服务费用、完成本工程沉降观测项目的室外作业、室内作业、技术作业等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埋设点材料费、机械费、资料费、报告费、审核审批费、交通费、运输费、野外作业增加费、食宿费、配合费、装饰费用、成品保护费、市场的价格波动、政策性调整、各种管理费、各种措施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虽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但是从上下文及合同价款已包含项来看,应当理解为相应税费已包含在总价款中,新某公司支付含税价款后的税金由核工业公司负担,即由核工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税款交纳义务,现某公司已完成开票义务,新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代缴相应税金,综合本案实际和行业交易习惯,认定新某公司应当按照含税价支付沉降观测费,故对于新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84065元,某公司提出案涉工程有部分点位现无法查看到,但也应计算在支付的总价款中,但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某公司要求新某公司给付520395元沉降观测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484065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新城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沉降观测费4840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某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4元,减半收取4502元,鉴定费13000元,合计诉讼费17502元,由原告某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被告湖州新城某有限公司负担16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