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1286号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3060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星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2号(第一国际城)23层2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510K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星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吉星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吉星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吉星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