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让川民族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2853号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让川民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赟。
被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让川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赟。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让川民族村民委员会、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让川民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