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076号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13号1401-A4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45元,由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