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076号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临路913号1401-A4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45元,由原告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