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大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执保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并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奥迪牌汽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