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5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镇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208704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江东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27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川068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院主持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