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552号
申请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镇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6208704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东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272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并以其所有的川FX**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川FX**奥迪牌汽车一辆、川F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美大***医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的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5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