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85765元及损失。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