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3805号
原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新汶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