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泰市某某链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4389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新育链条厂,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羊流村,组织机构代码7207650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山**省新泰市, 被告:**,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住址同上上,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住山**省新泰市市, 被告:***,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住址同上同上,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泰市***链条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育链条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60元减半收取158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80元由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