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2776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村牛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2201577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果都工业园区***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5224718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新育链条厂,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南羊流村,组织机构代码:7207650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之妻。
被告:***,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系***之妻。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泰市***链条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育链条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泰市***链条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育链条厂、***、**、***、***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