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村牛石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武夷山路中冶仓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02民初6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华特钢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2.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