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执9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西***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村牛石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百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汇宝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百益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泰安汇宝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8368331.08(利息计至2017年10月9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泰安汇宝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百益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泰安汇宝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百益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因山东东大能源有限公司、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百益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韩庄经贸有限公司、泰安汇宝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1、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羊流支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2、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1部车辆,由于所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查询到被执行人泰安新业益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有8套房产和5宗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房产和土地已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另案处置,故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