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象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3455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妻),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甪里村三组10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立案后至2019年12月2日,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