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象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146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2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其借款62,628元;支付其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2,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间受理费682.85元,由***负担。 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类资产;在上海社保中心查证到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为统筹内转出状况。另***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沪DSXXXX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未能查找该车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查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即变现的财产,故本案暂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本院继续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即变现的财产,故本案可暂缓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06民初2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