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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终5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理闳达精密模塑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8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理闳达精密模塑成型有限公司、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