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象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法定代理人:***(***之妻),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毛成村8组84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巷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象云公司申请再审称,象云公司与吕巷镇政府签订的《旧房拆除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未生效,吕巷镇政府将系争工程直接发包给***,***在脱离象云公司监管的情况下,直接受吕巷镇政府指挥,并带领***等人进行施工,象云公司不应对***施工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在未备案的情况下被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不当,判决象云公司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象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吕巷镇政府提交意见称,涉案合同在***受伤前签订的,系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原约定内容作出变更而不要求备案,***是象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下属员工,原审法院判令象云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象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象云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系其在事故发生后与吕巷镇政府签订,涉案合同虽约定该合同经双方签字备案后生效,但该合同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完毕,故双方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合意变更上述备案生效约定内容,该合同并不因未备案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吕巷镇政府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象云公司,象云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承包方,象云公司明知***没有拆房施工资质,却允许其挂靠在公司名下承接工程,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象云公司就***对***赔偿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象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