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象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5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法定代理人:***(系***之妻),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甪里村三组10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巷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象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象云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受伤后,象云公司才与吕巷镇政府签订涉案的拆房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象云公司为工程承包方错误,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生效判决已确定本案的事故责任划分,本案不涉及责任认定。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吕巷镇政府辩称,同意***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赔偿范围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411元(自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7,760元(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4月15日共888天)、营养费39,600元(按40元/天计算990天)、残疾赔偿金1,472,300元(按2019年上海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551,917元(***之子***69,022元、***之父***225,351元、***之母***257,544元,均按照2018年重庆市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护理费3,316,500元(定残前按150元/天计算990天即148,500元,定残后按220元/天/人计算2人次20年)、误工费257,400元(按260元/天计算990日)、交通费6,920元(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20年4月15日)、鉴定费5,700元;以上损失共计5,723,508元,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象云公司对该60%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吕巷镇政府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审理中,***调整诉讼请求,变更主张定残后护理费按260元/天(含2人次)计算20年,***之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019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785元/年主张,其余诉请金额无变化。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9日,***受雇于***前往本市金山区吕巷镇荡田村三组住户***处拆房,在拆房过程中,***从高处跌落,被急救车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急救,诊断为特重型颅内损伤、左侧颞顶部颅底骨折、胸椎10腰椎1左侧横突骨折、肺部感染、心肌损害,后分别在长征医院、安泰医院等处治疗。2017年11月9日,***为解决前期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诉至一审法院,该案案号为(2017)沪0106民初42813号。在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确认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象云公司对该60%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吕巷镇政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令***赔偿***538,190.10元,象云公司对该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吕巷镇政府赔偿***269,345.05元。***事发后至2017年11月9日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用品费,以及聘请律师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已经处理完毕。2017年11月9日起,***继续治疗,截至2020年4月15日,发生医疗费1,532,133.84元(其中***支付5,411元,剩余均由***与吕巷镇政府支付)。2019年11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于2017年2月19日因故高坠受伤,致颅脑损伤并后遗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已达到人体损伤XXX伤残;其损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护理、营养990日,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2人为宜)。***支付鉴定费5,700元。象云公司垫付了50,000元、吕巷镇政府垫付了1,140,000元及***垫付了792,627.08元等。 关于***的垫付事实,就其通过***转交给***的钱款金额,经法院调取(2019)沪0116民初9478号一案庭审笔录,其中***与***均确认,***通过***为***垫付了314,200元。关于***主张的直接支付至医院的垫付费用,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法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亦未补证,故对该节事实不予确认。综上,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截至2020年4月15日,***垫付金额核定为1,106,827.08元。 一审法院认为,就本起事故中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等,有已生效的(2017)沪0106民初42813号民事判决在案,故在本案中不予赘述。象云公司对该案提起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就损失范围,***、象云公司、吕巷镇政府对于医疗费1,532,13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60元、营养费39,600元、残疾赔偿金1,472,300元、交通费6,920元、鉴定费5,700元构成***的损失不持异议,以上损失的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权益,法院予以核准。对双方有争议的损失,法院分述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及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该项费用核定为45,00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之子***的费用,***、象云公司、吕巷镇政府对于适用标准(按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015元/年计算)、计算方式及年限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就***父母是否属于被扶养对象,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应符合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无来源,***父母现已达城镇就业人员退休年龄,通常可视为无劳动能力,而关于他们的生活来源,虽然***、象云公司、吕巷镇政府主张其享有退休金及其他生活来源,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据此认定***之父***、***之母***系***的被扶养人。根据户籍信息,该两人共有子女两人,故***的扶养义务为1/2。结合被扶养人实际居住地,***主张以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785元/年标准计算并无不当,予以准许。***需对多人承担抚养义务,但其年支出总额应限于其年度消费支出额,***扶养三人的年限有三年,故该三年内被扶养人生活费上限为46,015元/年,扶养两人年限为十一年,扶养一人年限为一年。根据以上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核算为447,465元(运算为46,015×3+25,785×11×2÷2+25,785×2×1÷2)。 3.护理费,***、象云公司、吕巷镇政府对于***定残前实际发生护理费148,5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就定残后的护理费,双方一致确认以260元/天计算,亦予确认。结合***年龄与伤情,该费用酌情先计算5年(计算至2024年11月18日止),核定为474,500元。若***五年后仍需护理,可再行主张护理费。据此,护理费总计确认为623,000元。 4.误工费,结合***的工作内容及行业薪酬水平,三***、象云公司、吕巷镇政府认可以200元/天计算尚属合理,予以确认。就误工期限,考虑***工作性质与年度内该工作的工作量,酌情计算650天,故该项损失核定为130,000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的全部损失核定为4,319,878.84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由***赔偿60%即2,564,927.30元,由吕巷镇政府赔偿30%即1,282,46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各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赔偿30,000元,吕巷镇政府赔偿15,000元。综上,***总计应赔偿2,594,927.30元,吕巷镇政府总计应赔偿1,297,463.65元。***与象云公司垫付款项均在***应支付赔偿款中予以结算,故***还需支付1,438,100.22元,象云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巷镇政府经结算垫付款,其还需支付157,463.6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结算款1,438,100.22元;二、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结算款157,463.65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象云公司向本院申请证人蔡某某到庭作证,欲证明***的伤情与象云公司无关,本院予以准许。蔡某某陈述,其在拆除公司工作,两年前在吕巷镇工作的时候,听说有民工受伤了,但不是在工地上摔伤的。经质证,***和吕巷镇政府认为证人证言内容都是传来的,并无可信度,也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已由生效判决确定,本案系对前案先行处理的医疗费之外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处理,现象云公司上诉要求免除其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60.07元,由上诉人上海象云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