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柳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陕西洋县人,住洋县**街道办事处上**三组。身份证号6123231976********。系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1008.12元及案件受理费878元,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农行专户支付执行款20000元,对于剩余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支付20000元,6月30日支付20000元,9月30日支付剩余21886.12元(含案件受理费87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40000元。本次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