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陕西洋县人,住洋县**街道办事处上**三组。身份证号6123231976********。系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22)陕072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1008.12元及案件受理费878元,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农行专户支付执行款20000元,对于剩余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支付20000元,6月30日支付20000元,9月30日支付剩余21886.12元(含案件受理费87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40000元。本次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3执22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