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1023民初1565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南县试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8年1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告:陕西润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迷村三组4号付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X1LT5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南县富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富家沟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83517990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润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怀建设公司)、商南县富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租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兴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怀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9400.30元;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给被告***分包,被告润怀建设公司总包的商南县“双创”基地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施工工程施工,原告在××号楼××楼安装地泵管时,被简易电梯压伤,致其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8442.30元,***支付了16500元,其余损失各被告没有赔付,原告遂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给自己干活属实,花费医疗费数额及自己垫付数额均属实;此次事故是富兴租赁公司开电梯的职工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接受电梯服务的润怀建设公司和提供电梯服务的富兴租赁公司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原告返还自己先行垫付的费用。 被告***书面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自己是润怀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并非承包人;润怀建设公司将标准化厂房项目施工、安装分包给***,***雇佣原告工作;富兴租赁公司未尽安全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润怀建设公司、富兴租赁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自己无责任。 被告润怀建设公司书面辩称,案涉工程系自己分包给***施工,***雇佣原告工作,***是工地现场负责人,并非承包人;公司与富兴租赁公司签有合同书,是电梯操作人员未尽检修义务,导致发生故障,致原告受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富兴租赁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富兴租赁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司,不认可机械有故障;原告受伤的地点是不准人进入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安全门是违规打开的,安排这项工作的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公司只负责电梯运行,楼层安全门由总包方负责,电梯在固定轨道里运行,运行期间不允许人进入,泵管是不允许从电梯安全门经过的。因此己方没有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商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现场照片、《商南县富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物料提升机租赁服务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提交润怀建设公司11号、12号文件证实自己是工地现场负责人,并非工程承包人的事实。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富兴租赁公司无异议。本院依法采信该组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润怀建设公司承建商南县“双创”基地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2022年5月10日,公司任命被告***为现场负责人。2022年6月7日,被告富兴租赁公司(甲方)与润怀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有:……二、租赁机械:物料提升机;……五、租金支付方法:1、经双方确认,机械设备使用费每月共计9000元,该租金包含一名司机人工费。……3、在安装、拆除及安装附墙件过程中,甲方负责塔吊的安全责任;……七、乙方责任:……7、施工升降机所需的楼层安全防护门为安全防护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设置并安装。八、甲乙双方安全职责:甲方安全职责……3、当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机械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应组织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之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乙方安全职责……2、乙方负责制定机械设备周边高压线、障碍物的防护措施,并按规范要求负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3、乙方负责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4、乙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如大风天气)等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甲乙双方共同安全职责:1、本着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该合同由润怀建设公司加盖公章,富兴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告润怀建设公司将商南县“双创”基地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2022年8月13日,原告在××号楼××楼钢管外面安装地泵管时被运输物料的电梯压伤,当天即在商南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肩胛骨粉碎性骨折;2、右侧肋骨多发骨折、膜性肾病,共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17466.47元,被告***为原告垫付16500元。2023年8月21日,经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后续治疗费约需8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80日。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核定如下: 医疗费:有商南县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住院费票据和门诊票据证实,确定为18442.30元。 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确定8000元,依法认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1天,每天30元,确定为330元。 营养费: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80天,每天30元,确定为2400元; 误工费: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120日,原告主张每天计算200元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参照2022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570元,每天计算141元,确定为16920元。 护理费: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45天,原告请求每天计算100元合理,确定为4500元。 鉴定费:有鉴定费票据证实,确定为1728元。 综上,原告***的损失合计52320.30元。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运输物料的电梯在既定轨道运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时没有注意自身与电梯保持安全距离施工,从而被电梯压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给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润怀建设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对现场疏于管理,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被告***是润怀建设公司职工,其管理现场的行为系履行职务,其个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富兴租赁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操控电梯,其与润怀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富兴租赁公司在电梯运行期间承担电梯故障、人员违章操控的过错责任,但本案无证据证实电梯运行时恰好发生故障压伤原告,或事故发生系电梯管理人员违章操作,因此,富兴租赁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0592.30元。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5296.15元,扣减垫付的16500元,还应赔偿原告8796.15元;被告润怀建设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5177.69元并对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赔偿责任,即10118.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0592.3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50%,即8796.15元(已扣减16500元); 被告陕西润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0592.30元的30%,即15177.69元并对被告***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元,鉴定费1728元,共计1825元,由原告***负担365元,被告***负担912.50元,被告陕西润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