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5629号
原告:陕西宇泰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E8E207。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社区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楼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宇泰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宇泰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泰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3元,由原告陕西宇泰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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