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1929号
原告:陕西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负责人:***。
原告陕西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陕西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相关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