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3884号
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08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绮,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二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8RQ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4129455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2元,减半收取计7586元,由原告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甄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