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948号 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楠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962703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8RQ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宝石机械钻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原告德阳东方海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