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辉。
委托代理人:方荣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日,汉中市西乡县人,住汉中市西乡县,身份证号码:。
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仅履行了5000元,权利人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凃必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