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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1民初715号
原告安康市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902670039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人***,女,汉族。
原告安康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康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2-
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安康市万家名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千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万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