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雨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辉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雨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辉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3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辉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357593.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1.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21日、6月8日、7月2日、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无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4月26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等机构、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
4、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其登记住所地为租赁他人房屋,已无被执行人踪迹。
5、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鹏晖
审判员 闫导利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