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7254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酒酿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华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称与被告上海华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