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286号 申请人: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果园路交汇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7393632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23000003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