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286号
申请人: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果园路交汇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7393632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123000003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林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丰通植保机械厂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