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2749号
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上浦路222号第一幢3-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和被告永康市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